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徐靓丽 通讯员 鄢祖海)记者从武汉市环保局获悉,近日,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发文,要求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视具体情况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环保政策的干部,由各级党委(党组)进行组织处理。《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并规定:武汉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广大领导干部,应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通知》要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时,将环境保护等约束性指标,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工程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绩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绩效考评当年不得评为“立功”等次,其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且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根据考察对象有关情况,对需要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应征求同级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人员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干部,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进行组织处理。(原标题:武汉考核领导干部 环保“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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